业务规章
 
 

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液体化工交易网

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及其概述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交易
第五章  结算
第六章  交收
第七章  远期交易风险控制
第八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九章  纠纷调解和违约处理
第十章  附则
附件一: 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入市协议 
附件二: 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合同 
附件三: 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商品交收合同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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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是经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提供液体化工产品电子交易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为规范本中心的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政策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GB/T18769-2003 ),制定本规则。本规则是本中心组织会员交易、交收及处理纠纷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本中心运营的中国液体化工交易网(www.clc-ex.com),运用安全、高效、便捷的先进电子商务技术,组织液体化工产品的电子交易并提供物流、信息、金融等相关服务。本中心采用保证金方式,保证合同得以全面有效履行。

  第三条 本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会员进行电子交易。本规则适用于在本中心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本中心的工作人员、会员、指定结算银行和指定交收仓库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定义及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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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交易是指在本中心中介或主持下,会员通过互联网进入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签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及收付货款和交收货物等液体化工产品交易业务的活动。

  第五条 会员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依据本交易规则和有关文件,经本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从事液体化工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 交易席位是指会员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活动的电子交易通道。

  第七条 交易品种是指经本中心认定,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按照本中心相关规定进行交易并用于交收的标的物。

  第八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会员通过本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九条 远期交易是指在本中心规定的交易品种范围内,买卖双方签订在本月或未来某时间完成货物交收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远期交易允许合同转让,采用竟价机制、合同保证金制度和逐日结算制度、仓单交收制度。

  远期交易的交易品种以六位代码进行表示,前两位代表交易品种代码,后四位代表交收日。每月交收一次。一般情况下,每月20日为交收日,但以交易品种的代码为准。

  交易程序是:

  (一)会员承诺或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二)买方会员将购买指令输入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并向本中心交付保证金;卖方会员向本中心提交仓单并将卖出指令输入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如货物暂未在本中心注册登记取得仓单,卖方会员须向本中心交付保证金。

  保证金标准:

  (1)未进入交收月份,在合同签订时,会员支付合同货款的10%作为保证金;

  (2) 交收月前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中心结算时,会员对已签订的合同支付到合同货款的20%作为保证金,之后合同签订时按此标准付款;

  (3)交收日闭市前,买方会员付足全额货款;卖方会员必须用仓单置换保证金。

  (三)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提交的保证金、仓单情况确认会员的交易资格。

  (四)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会员发出的购买或销售指令排序,当购买价大于或等于销售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为购买价和销售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

  (五)本中心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买卖数量单位为吨,每笔交易买卖的数量须是1吨的整数倍。

  (六)交易手续费为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

  (七)如货物单价小于5000元/吨,交收手续费为5元/吨;如货物单价大于等于5000元/吨,交收手续费为10元/吨。

  第十条 定单交易是指在本中心规定的交易品种范围内,买卖双方签订在本周或未来几周完成货物交收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定单交易不允许合同转让,采用竟价机制、合同保证金制度、仓单交收制度。

  定单交易的交易品种以六位代码进行表示,前两位代表交易品种代码,后四位代表交收日。每周交收一次。一般情况下,每周周五为交收日,但以交易品种的代码为准。

  交易程序是:

  (一)会员承诺或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二)买方会员将购买指令输入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并向本中心交付保证金;卖方会员向本中心提交仓单并将卖出指令输入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如货物暂未在本中心注册登记取得仓单,卖方须向本中心交付保证金。

  保证金标准:

  (1)会员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保证金,当周交收的合同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第二周交收的合同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6%,第三周交收的合同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8%,第四周交收的合同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0%。

  (2)交收日闭市前,买方会员付足全额货款;卖方会员必须用足额仓单置换保证金。

  (三)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提交的保证金、仓单情况确认会员的交易资格。

  (四)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会员发出的购买或销售指令排序,当购买价大于或等于销售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为购买价和销售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

  (五)本中心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买卖数量单位为吨,每笔交易买卖的数量须是1吨的整数倍。

  (六)交易手续费为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

  (七)如货物单价小于5000元/吨,交收手续费为5元/吨;如货物单价大于等于5000元/吨,交收手续费为10元/吨。

  (八)在定单交易下签订的每一笔合同都必须交收。

  第十一条 提单交易是指在本中心规定的液体化工产品范围内,会员均可发布供求信息要约交易,一旦要约被接受即签订不可转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提单交易不允许合同转让,采用应价机制和保证金制度。

  (一)提单交易是由邀约方指定品种、密度、数量、价格、交货地点,应约方应价:

    如买入价≧卖出价,数量相同,则成交;

    如买入价≧卖出价,数量不同,则等待;

    如买入价≦卖出价,等待。

    其中交货地点为本中心的指定仓库。

  (二)交易日闭市前未成交的要约,要约方可以应约方的应约价及数量选择成交。

  (三)会员在合同签订时支付合同货款的3%作为保证金。

  (四)会员在合同签订时向本中心支付合同货款的千分之一作为手续费。

  (五)交收日为合同签订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在交收日闭市前,买方会员付足全额货款。

  (六)本中心收到买方会员的全额货款后通知卖方会员开提单。

  第十二条 保证金是指会员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按本中心规定的额度和进度向本中心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履约保证。

  第十三条 仓单是指会员用于交易或交收的货物权益的凭证。会员将货物存入本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并过户给本中心,经本中心注册登记为仓单后方可用于交易和交收。

  第十四条 结算价是指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市场结算价作为该日市场结算价。

  第十五条 转让收入是指会员将已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转让时产生的不含税价差收入。

  本中心对已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转让收入,计算公式为:

  买方会员转让合同应取得的转让收入为(负数为应支付):(转让价 – 买方订货价)÷ 1.17 × 转让数量(吨)

  卖方会员转让合同应取得的转让收入为(负数为应支付):(卖方订货价 – 转让价)÷ 1.17 × 转让数量(吨)

  第十六条 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货物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十七条 交收日是指会员就本中心规定的交易品种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交货的日期。在交收日闭市后,该交易品种的电子交易合同终止交易。

  第十八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会员之间的合同约定和本中心相关规定对会员货款、转让收入、帐面价差、各项费用和款项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本中心统一认定的,用于存放会员货款并协助本中心对会员的交易资金进行结算、划拨的银行。

  第二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本中心指定的,用于会员履行在本中心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进行货物交收的仓库。指定交收仓库与会员之间签订仓储保管合同,负责对会员存放的货物进行保管;本中心与指定交收仓库签订合作协议,指定交收仓库应接受本中心的监督管理;指定交收仓库不得参与本中心的交易活动。

第三章 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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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誉,无违法记录;

  (四)承认并遵守本规则及本中心其他规章制度;

  (五)本中心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本中心会员资格的企业须填写本中心制发的《会员资格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会员须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会员资格申请表》(可通过本中心网站下载打印或向本中心相关部门索取);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企业交易员的授权委托书;

  (五)本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会员入市前应与本中心签订《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入市协议》(见附件一)。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企业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后,取得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交易员是指接受会员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该会员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活动和与交易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的个人。

  第二十六条 会员向本中心租用交易席位,席位租期一年,期满后可以续租。席位租金2万元/年,席位不得退租。本中心在收到会员缴纳的席位租金后开通该会员的交易席位。

  第二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中心举办的业务培训,直接参与本中心组织的交易活动;

  (二)使用本中心的有关设施,享用本中心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

  (三)对本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四)本中心规定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及其它规章制度,遵守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帐户和交易密码,并对因其交易帐户在本中心使用所产生的结果负责;

  (三)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四)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每年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本中心备案;

  (六)接受本中心的业务监督,维护本中心声誉;

  第二十九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须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本中心: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注册资本金额变动;

  (三)企业名称和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变更;

  (四)经营范围及其他事项发生变更;

  (五)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六)本中心规定需报告的其它事项。

  会员因未及时将上述信息向本中心报告而造成本中心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会员不继续在本中心参与交易,应向本中心申请资格注销手续。注销手续未办理完毕前,会员仍对其交易帐户下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的风险,同时已交的席位租金不予退还。

第四章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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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提单交易的交易时间为上午8:30—11:30,定单交易和远期交易的交易时间为上午9:30—11:30。

  因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大,本中心认为必要时,由本中心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根据市场具体发展状况,分批公布新的电子交易合同范本及合同标的物范围和质量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根据会员的需求,指定若干液体化工产品为交易品种并在本中心予以公布。超出该范围的液体化工产品, 会员须提前向本中心提出追加交易品种申请,经本中心批准并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并公布后方可参与交易。本中心也可以根据会员的需求,取消部分交易品种。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市场稳定和交易安全,本中心实行仓单交易制度。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须经本中心注册为仓单后方可用于交易和交收。仓单的有效期在本中心公布交易品种时同时公布。

  仓单注册的程序为:

  (一)会员与指定交收仓库联系,签订仓储合同,办理货物入库手续;

  (二)会员填写《仓单注册申请》,将货物过户给本中心。

  (三)指定交收仓库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方式将其开具的《存货凭证》送本中心。

  (四)本中心收到指定交收仓库提交的《存货凭证》后进行仓单注册,并将相关仓单有关数据输入电子交易系统该会员名下。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只接收标明会员代码的交易指令,会员应妥善保管密码,该代码下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会员授权行为。

  第三十六条 会员发布的买卖指令经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排序成交即时生效,并视为双方已签订《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合同》(附件二),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价格即为买卖双方签订或转让、受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每一会员的帐户资金进行测算,测算结果显示会员交易帐户资金额满足本中心规定的交易控制最低额或测算结果显示其所注册仓单足额时,电子交易系统对其新的买卖指令予以接受,否则拒绝。

  第三十八条 会员发布的买卖指令当日有效。在指令成交前,会员可以撤销指令。

  第三十九条 本中心交易报价是指符合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中标明质量标准的交易品种在约定交货地点交收的含增值税价格。

  第四十条 本中心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本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手续费进行调整。

第五章 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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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本中心在银行设立专用结算资金帐户,会员参与本中心交易,应按本中心规定在指定银行专用结算资金帐户存入足额资金,以确保货款、转让收入、帐面价差、各项费用和款项的及时支付。

  本中心对会员存入本中心专用结算资金帐户的货款实行分帐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二级明细帐户。

  第四十二条 本中心对每一会员的货款、转让收入、帐面价差、各项费用和款项等提供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服务。本中心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

  第四十三条 远期交易的保证金标准:

  (1)未进入交收月份,在合同签订时,会员支付合同货款的10%作为保证金;

  (2)交收月前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中心结算时,会员对已签订的合同支付合同货款的20%作为保证金,之后合同签订时按此标准付款;

  本中心可根据行情变化调整保证金比率。

  第四十四条 卖方会员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须提交经本中心认可的有货证明,卖方会员对该有货证明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果卖方会员的货物尚未在本中心注册登记取得仓单则需向本中心交付履约保证金。会员取得仓单后,可用仓单置换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买方会员于交收日前申请在指定交收仓库提前交收货物的,经本中心核准后,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货款。

  第四十六条 远期交易模式下,本中心对已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转让收入,并相应增减会员交易帐户的资金余额;对未交收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帐面价差,帐面价差为负时抵扣会员的可用资金,帐面价差为正时不增加会员的可用资金。本中心对于卖出仓单的电子交易合同的卖出方不计算帐面价差和保证金。因保证金率的提高、转让收入和帐面价差造成交易帐户可用资金不足时,会员必须及时补足。如果会员可用资金不足,则本中心通过指定的发布信息渠道向会员发出补足可用资金通知,会员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可用资金。会员不能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可用资金时,本中心将只允许该会员转让原持有合同并有权按市场当时报价强行转让会员持有的合同,由此造成的亏损由该会员自己承担。

  未交收的电子交易合同帐面价差计算公式为:

  买方会员的帐面价差为(负数为应支付):(平均价 – 买方订货价) × 订货量(吨)

  卖方会员的帐面价差为(负数为应支付):(卖方订货价 – 平均价) × 订货量(吨)

  第四十七条 本中心收到买方全部应付货款后,于交收日的下一工作日向买方交付提货凭证,代买方向卖方划付80%的货款到卖方在本中心的交易帐户。本中心在明确数量、仓储费等情况后,通知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本中心收到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本中心将剩余货款划到卖方在本中心的交易帐户,同时将该发票交给买方。

  实际交收的全额货款为:

  (交货价±地区升贴水)×仓库实发吨数

  卖方会员按此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中远期交易的交货价为最后五个交易日(含交收日)的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

    买方会员的交收价差为(负数为应支付):(交货价 – 买方订货价)÷ 1.17 × 订货量(吨)

    卖方会员的交收价差为(负数为应支付):(卖方订货价 – 交货价)÷ 1.17 × 订货量(吨)

  其中定单交易和提单交易的交货价为合同签订时的价格。

  第四十八条 本中心通过发放交易结算单据或发送数据电文方式向会员提供当日交易结算数据,会员可通过本中心网站提取当日交易结算数据。因特殊情况造成本中心不能按时提供交易结算数据时,本中心将及时公布提供交易结算数据的时间。会员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确认本中心的结算。

  第四十九条 会员划拨资金在本中心办理,其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一)资金划入:本中心向会员公布各指定银行专用结算资金帐号,会员划入资金须指明该笔资金划入的会员代码和会员名称,并及时通知本中心查收,在确认资金到帐后,相应增加该会员交易帐户资金;

  (二)资金划出:会员在申请开通席位时提交《关于资金划转的函》并预留印鉴,会员在办理资金划出手续时填写《会员划款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本中心按照《关于资金划转的函》中的指定帐户办理资金清退;

  会员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卖出仓单的电子交易合同卖方会员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如果会员的交易帐户可用资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收入造成的损失,则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有权拒绝接受该笔指令。

  第五十一条 会员转让或解除电子交易合同,本中心根据其签订合同时的成交价和转让或解除合同时的成交价计算扣划相应差价款。

第六章 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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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各交易模式的交收日以相关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具体交收日期为准。经本中心批准,买卖双方可以协议提前交收。

  商品最小交收数量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交收数量必须不小于最小交收数量。本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最小交收数量进行调整。

  第五十三条 所有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应在本中心的指定交收仓库交收,并由卖方选择具体的指定交收仓库。如卖出方需在非本中心的指定交收仓库交收,必须在交收日前的15个交易日之前向本中心提出申请,本中心经核准后向所有会员公告。

  第五十四条 会员可在交易的第二日起至交收日前的任一交易日的下午1:30—3:00向本中心提出货物提前交收申请,由本中心完成交收匹配工作。

  第五十五条 会员可在交易第二日起至交收日前的任一交易日下午1:30—3:00向本中心提出货物按期交收申请,交收日闭市后,由本中心完成交收匹配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中心指定若干仓库作为买卖双方交收商品存放地,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开具《存货凭证》和商品储存保管。

  第五十七条 本中心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指定交收仓库,调整自本中心公布日开始执行。

  第五十八条 经本中心批准,买卖双方也可协商在其他地点交收。由此发生的货款收付、货物交收等事务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和风险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九条 货物交收匹配结果以本中心通知的结果为准。交收匹配的买卖方通过本中心签订《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收合同》(附件三)。

  第六十条 买方须在交收日后十个自然日内凭提货凭证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货物出库或过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出库或过户手续,本中心可根据《提货凭证》计算的金额通知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买方将此批货物继续用于交易,也可重新办理入库手续并向本中心申请注册新的仓单。

  第六十一条 买方会员应在交收日后十个自然日内确认商品质量。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本中心,并提请本中心认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会员先行垫付,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相关费用由买方会员负担;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相关费用由卖方会员负担。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如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买方应接收货物;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卖方构成违约。卖方违约部分货物的处理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本中心将违约部分货物的20%货款作为赔偿金划归买方,货物归卖方所有。如经检验合格或买方未在交收日后十个自然日内提出异议,卖方以其交货价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结清相关费用后,本中心向卖方划付剩余货款。

  如果买方在交收日后十个自然日之后发现货物质量问题,本中心将协助买方向卖方索赔。

  第六十二条 交收日后十个自然日(含)之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之后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卖方会员必须在接到本中心开出的增值税发票通知单后,在10个自然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达本中心。否则,扣除其货款总额的20%补偿给买方。

  第六十四条 会员在本中心指定交收仓库进行货物交收,应根据交收数量向本中心缴纳交收手续费。

第七章 远期交易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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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为确保本中心的正常交易和稳健运行,本中心通过实行每笔指令最大买卖量限制、每交易席位每种交易模式最大订货量限制、某交易品种市场订货总量限制、每交易席位某交易品种每交易月份买卖订货量限制等措施,防范和控制市场及会员的交易风险。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某一限制的规定数量。

  本中心订货总量超过同期社会液体化工产品流通总量时,会员不得新订电子交易合同。

  第六十六条 本中心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设置交易品种的报价涨跌幅限制。交易品种当日涨跌限幅为本中心上一交易日该交易品种平均成交价的±3%。如果连续三个交易日收市时的报价达到涨幅的上限或连续三个交易日收市时的报价达到跌幅的下限,本中心有权及时调整双向或单向涨跌限幅或放开涨跌限幅。

  第六十七条 为防范和控制市场及会员的资金风险,本中心有权根据某一交易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对参与交易的会员提高买入或卖出电子交易合同的保证金标准。

  第六十八条 为保障市场稳定和会员交易安全,本中心有权根据某一交易品种或某一交易席位的异常交易情况限制相关交易品种或交易席位的新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权限。

  第六十九条 为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本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签订的某一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双方或某一交易席位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采取协议解除、限时限量自行转让、本中心强制转让或指定价格强制解除等非常措施解除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以确保电子交易的平稳运行和顺利发展。

  第七十条 因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剧,本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停止或暂停某一交易品种的交易。

第八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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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本中心通过中国液体化工交易网公布本中心文件、当日交易的价格行情及其它统计资料和行情信息。

  各交易模式中的行情信息发布以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显示公布的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中心发布的行情信息包括:产品代码、品名、交货时间、最新价(最新成交价)、涨跌、开市价、收市价、最高价、最低价、平均价、成交量、订货量、指定仓库库存和库容等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七十三条 信息发布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或定期发布,本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每类信息发布周期进行调整

  第七十四条 本中心配备相应设施,建立交易同步报价和成交查询系统。交易信息发布正常,但因公共媒体原因影响会员正常交易的,本中心不负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中心、会员和指定交收仓库均应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会员或指定交收仓库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或直接向本中心提供有关信息时作假,造成本中心和第三人损失的,本中心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十六条 本中心、会员、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应严格保守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七十七条 为保证交易数据安全,本中心建立异地数据备份。

第九章 纠纷调解和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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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会员对其名下交易席位在本中心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会员因在本中心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由本中心协调解决。

  第八十条 会员发布的交易指令应为其真实意愿,如果有证据证明会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本中心和受损害第三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八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中心均判定其违约,违约会员必须承担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

  (一)买方在交收日闭市前,未将足额货款转(汇)到市场指定帐户的,不足部分视为违约;

  (二)卖方在交收日闭市前,未能足额注册仓单的或未能提交足额提单的,不足部分视为违约;

  (三)买方凭有效提单凭证提不到货,则卖方违约;

  (四)卖方所交收的货物经过抽样复检,被判定为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部分视为违约;

  (五)卖方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视为违约;

  (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八十二条 违约处理办法:按实际违约部分货款的保证金,由违约方会员向守约方会员赔偿,并由本中心进行资金划转,违约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八十三条 对多次违约或严重违反本规则的会员,本中心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八十四条 买卖双方会员在交易及交收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由本中心按照本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调解。如调解不成,由本中心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八十五条 会员有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视为违约,本中心终止其新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资格,本中心有权对其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强制转让,相应盈亏由当事会员承担;若违约方的帐户资金不足弥补合同转让的损失,本中心有权将其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赔偿,余额返还;仍不足以弥补的,本中心将依法向其追索。

  第八十六条 经本中心认定的妨碍正常交易的行为,本中心有权取消其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

  第八十七条 会员违反本中心有关规定,本中心视行为性质与情节降低其信用等级并给予警告、公布名单、暂停交易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会员资格;构成犯罪的,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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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八十九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入市协议

  甲方:

  乙方: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一条 甲方自愿成为乙方的会员。甲方在入市交易之前已仔细研读了《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规则》及其它规章制度与相关文件,乙方已就有关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解释,甲方将严格按照上述规则和相关文件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第二条 为确保交易履约和控制市场风险,乙方享有《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规则》及其它规章制度与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权利,甲方承诺自愿承担对乙方行使前述权利所应负担之义务,接受乙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在参与交易和接受市场管理时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商品交收合同及其它文件。

  第四条 甲方自愿采用乙方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乙方为甲方提供交易网络、席位及相关交易、交收的其它设施,并为甲方提供代收、代付相关款项等其它服务。

  第五条 甲方应自行保护其交易帐户与交易密码的安全,甲方有权修改自己的交易密码。密码与交易帐户启用后,在该密码下发出的交易指令及其它指令视为甲方行为。乙方对甲方的委托事项和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六条 乙方按日在甲方网站提取交易结算资料。会员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确认本中心的结算。

  第七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可抗力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或交易数据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九条 第七、八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但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扩大由其自己负担。

  第十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买卖参考,甲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十一 作为乙方的会员,甲方应缴纳会员费为       元/年。

  第十二 本协议自甲方交纳会员费之日起生效。甲方不继续参与交易,应办理注销资格手续,注销资格后本协议中止,但甲方仍可享有其他相关服务,已交的会员费不予退还。本协议有效期满前可办理续签手续,续签后根据甲方续交会员费延长有效期。逾期未办理续签手续,本协议终止。

  第十三 本协议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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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合同

  买方:

  卖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达成如下协议:

  1. 标的:符合                       规定的            
  2. 密度:          
  3. 交货日:    年    月    日
  4. 数量(单位:吨):          
  5. 买方订货价(元/吨):          
  6. 卖方订货价(元/吨):          
  7. 差价(元/吨):          
  8. 交货价(元/吨):          
  9. 产品规格:          
  10. 出厂日期:    年    月    日
  11. 包装:符合                                        
  12. 交货地点:                      
  13. 交货品牌:                      
  14. 费用负担:交收日之后10个自然日(含)之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之后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5. 检验标准和方法:在交收日收市后由双方在签订的交收合同中自行约定。
  16. 货款结算方式:货款由本中心代收、代付,买方的付款支付进度按《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规则》规定执行。交收日,本中心在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的足额仓单后,代卖方向买方交付提货凭证,代买方向卖方划付80%的货款到卖方在本中心的交易帐户。余款待商品品质及数量经买方认可,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结清相关费用后再行划转。
  17. 卖方交货的担保:本合同签订时,若卖方尚未将商品运至指定交收仓库并向本中心登记注册仓单,则卖方须为其交货向买方提供担保。卖方的保证金支付进度按《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规则》规定进行。
  18. 卖方会员应保证提交给买方的商品无权利瑕疵,不涉及任何经济纠纷,也无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可能性。如有第三人对该批商品主张权利,卖方必须保证买方的利益不受损失,否则承担违约和损害赔偿责任。
  19. 违约责任
    下列行为属违约行为:
    (1)买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足额货款;
    (2)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足额保证金;
    (3)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提交足额仓单;
    (4)未及时补足可用资金;
    (5)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
    若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双方可委托本中心按《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规则》第九章的规定对违约方进行处理。
  20. 双方约定,允许对方将其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力和义务一并转让给本中心中的第三方会员。在交收日之前,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通知本中心后,本合同可以解除。 本合同解除时,买卖双方按约定的价格计算补差,补差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应取得的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双方约定价 - 买方订货价) ÷ 1.17 × 数量(吨)
    卖方应取得的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订货价 –双方约定价) ÷ 1.17 × 数量(吨)
  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和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的,合同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义务通知本中心。
  22. 合同一方难以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23. 交收日收市后,买卖双方依据本合同及《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规则》有关条款签订商品交收合同(格式如附件三所示),协调办理交货事宜,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时,买卖双方按交货价计算交收补差,交收补差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交货价 - 买方订货价) ÷ 1.17 × 数量(吨)
    卖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订货价 – 交货价) ÷ 1.17 × 数量(吨)
  24. 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规则》等规章制度或由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执行,本合同与补充协议内容与《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规则》等规章制度条文或原则有冲突的,以规章制度为准。
  25. 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本本中心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本中心见证实施;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本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6. 本合同当且仅当买卖双方通过本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时视为签订生效。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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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商品交收合同

  买方:

  卖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

  组织商品交收,达成如下协议:

  1. 标的:符合              规定的               
  2. 密度:          
  3. 交货日:    年    月    日
  4. 数量(单位:吨):          。溢短(单位:吨):          
  5. 交货价(元/吨):          
  6. 货款:(交货价±地区升贴水)× 交货数量(吨))          
  7. 产品规格:                    
  8. 出厂日期(交货的商品必须在该日期或该日期以后出厂,以《产品质量证明书》所载明发货日期为准):
         年    月    日
  9. 包装:符合                                        
  10. 交货地点:                      
  11. 交货品牌:                      
  12. 相关费用:交收日(含)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收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3. 货款结算方式:本中心在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的足额注册仓单后,代卖方向买方交付提货凭证,代买方向卖方划付80%的货款到卖方在本中心的交易帐户。余款待商品检验合格或买方未提出异议,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结清相关费用后,再行划转。
  14. 检验标准和方法:交收日之后10日(含)内,买方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本中心,由本中心认定的商(质)检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符合约定的标准,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由卖方承担。
  15. 违约责任:
    交易双方当事人同意按《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规则》处理违约问题。
  16. 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规则》等规章制度或由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执行,本合同与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规则》等规章制度条文或原则有冲突的,以规章制度为准
  17. 本合同于交收日生效。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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